宣告死亡后婚姻关系应怎样处理
宣告死亡后婚姻关系应怎样处理
一、宣告死亡后婚姻关系应怎样处理
宣告死亡后,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,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。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,撤销死亡宣告之后,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,但是原配偶再婚的除外。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,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,经利害关系人申请,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。
《民法典》第五十一条
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,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。死亡宣告被撤销的,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。但是,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。
二、涉外婚姻应怎样办理离婚手续
涉外离婚方式主要有两种,一种是涉外协议离婚,一种是涉外诉讼离婚。协议离婚流程如下:
1.双方共同到所在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提出申请。
2.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离婚申请人是否是合法夫妻;离婚双方申请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离婚是否确实出于双方自愿;对子女问题的处理是否妥当;对财产问题的处理是否妥当。
3.对符合离婚条件的,经过三十天的冷静期,双方未反悔的,在一个月内发给离婚证,并注销结婚证,当事人取得离婚证,即解除夫妻关系。
诉讼离婚,适用法院地法律。离婚时应当去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。
《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》第二十六条
第二十七条
诉讼离婚,适用法院地法律。
三、婚姻宣告无效后子女怎样办
婚姻宣告无效后,子女抚养权由双方协商,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。不满两周岁的子女,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。
已满两周岁的子女,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,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,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。子女已满八周岁的,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。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五十四条
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,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。
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,由当事人协议处理;协议不成的,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。
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,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。当事人所生的子女,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。
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,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。